69岁的雅安市天全人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
在医生等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其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
这是2月3日18时许,四川省雅安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天全县侯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中除了措辞严厉,还表明:目前,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卫生、监委等部门已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通报内容称,侯某,男,现年69岁,天全县人,1月18日从汉口乘动车(车次D615,三号车厢)于当日下午到达成都,然后乘私家车返回天全,途中在雨城区多营镇某饭馆晚餐。1月27日,因“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急促”在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1月31日,侯某确诊为新冠肺炎。
目前,经初步调查,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给市、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经雅安市应对新冠肺炎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责成市县公安、卫生健康、监委等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省、市指挥部通告要求,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雅安市应对新冠肺炎应急指挥部号召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响应配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申报是否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配合疫情排查;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务实细致做好人员精准摸排精准管控,确保防控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此通报发布后,凡违反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4号)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惩处。
确诊患者隐瞒接触史于法于规不容!
无独有偶,2月1日,广西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同一天,因为确诊后隐瞒病情接触人群,青海西宁男子苟某被警方立案侦查。
疫情发生后,举国上下全力抗击,对有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者早隔离、早诊断,是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一环。然而据媒体报道,与薛某某、苟某一样,故意隐瞒接触史者并不在少数,明明去了武汉却不承认,明明与其他已确诊病例有密切交往却一再掩盖,有的甚至已经被确诊还含糊其辞。侥幸心理害死人,隐瞒接触史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套用一些农村的硬核标语,隐瞒接触史者就是潜伏在人民群众中间的阶级敌人,是一颗随时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定时炸弹。
隐瞒接触史,于情于理不通,于法于规不容。有无疫区接触史,在传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属于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隐瞒,无论自己有没有发病,也无论是否造成传染他人的严重后果,都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惩处隐瞒接触史者,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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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