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免死金牌”的小恶魔,我们该拿他们怎么办?

1861年4月11日,英国两个8岁男孩虐待并淹死了一个他们并不认识的2岁幼儿。他们的行为令英国上下震惊。

当时主审的法官说过一句话,是他们的“理解和判断能力”而不是他们的“年龄”,证明他们具有作恶或者犯罪的能力,因此他们应该接受审判。

本文主要聊聊国内外那些低龄少年犯(着重讲14岁以下)做过哪些恶,他们又接受了什么样的惩罚?

1.

2020年5月27日,陕西蓝田县的一个13岁女生在校内遭到四个男生性侵。

据报道,在那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四个男生把受害女生连拉带拽弄进了男厕所,轮流实施侵害。

一名老师看到受害人从男厕所出来,神情异样,询问后方才得知发生了什么。在学校通知家长后,女孩的父亲赶到学校并报案。

光天化日下,在校内强奸女同学,如此猖狂的罪犯两个只有12岁,另两个只有11岁。

没有悬念,6月1日,蓝田县警方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事情发酵后,涉事的四个少年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为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办的专门学校)就读。

这起强奸案再一次引发社会追问:上世纪70年代确立的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是否已经过时了?

的确,现在由于物质条件好,网络信息发达,14岁孩子们无论是身体和心理都普遍比过去早熟许多。

按照上面的数据简单计算下,也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这数量还是很庞大的,不能再说是偶发事件了。

在有些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罪犯的做案手法和心态比成年罪犯有过之而无不及,譬如,去年在大连发生的一起强奸杀人案。

2019年10 月 20 日,家住大连鹏程街的 10 岁女孩王某,在从美术班下课回家途中失踪。她的父母到处搜寻后,在距家百余米外的灌木丛中发现了女儿的尸体,她身中七刀而亡。警方很快抓到了凶手,是和受害人住同一小区的 13 岁男孩蔡某某。蔡有预谋地把王某骗到自己家中实施强奸,随后杀人灭口并抛尸。

记者揭露的信息让我感觉毛骨悚然。蔡某某虽然只有13岁,但身材健壮,油滑、狡黠、好色。他曾尾随、跟踪、骚扰多名小区女业主。他言语调戏这些成年女性,甚至曾试图强行拥抱和触碰不同女住客。他还曾以借厕所名义进入一个女业主家中,当得知家中还有其他人后立刻离开。

这不是一个懵懂无知的孩子,而是一个危险的色魔。人们往往因为他年龄小而放松警惕。最终,他为了满足自己的一次欲望,葬送了一个美好的生命。

蔡某某在作案后没有显示出悔恨之意。在案发当晚,他还在班级群聊中发表如下言论:“ 小孩死了,吓死我了,11岁小孩,下午,让人扒光。”“ 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 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惨了。” “ 我手噶(割)了个口,我怕我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

2019年10月24 日晚,大连警方发布通报称,蔡某某未满 14 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后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蔡某某进行收容教养。

我以前写过,在湖南益阳、江苏盐城、四川眉山都发生了12岁或13岁男孩弑母案。可悲的是凶手父亲一方通常都会谅解并极力袒护凶手。

2018年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岁少年吴某康因为抽烟和母亲发生口角,拿菜刀砍死了母亲。他在指认现场时还在笑,并说:“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吴某康想要继续回学校上课。在他被释放回家后,他那个常年缺席的父亲也打算把他送回学校。而此时,同校学生家长听闻后十分恐慌、激烈抵制,让这对父子没有如愿。

在此事引发广泛关注后,吴某康被送往长沙一家机构(应指工读学校)接受为期三年的管束教育。

2.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类:

·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  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应当是指送去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简称少管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少年犯管教所通常收容的都是经过司法审判有期、无期、或者死缓的少年犯。

强奸杀人的大连蔡某某虽然没满14岁,没经过审判,但因为案件性质恶劣,被送进了少管所。

少管所的数量越来越少,主要是基于一个普遍的认识:把轻微犯罪的少年和严重犯罪的少年关在一起,容易“交叉感染”,会让前者越学越坏。也是出于这考虑,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被送入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原本的教育对象是13至17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宜劳动教养的青少年。上文写到的那四个11岁、12岁少年强奸犯以及12岁吴某康都被送去了那里。虽然他们的犯罪情节严重,但因为年龄小,也没有其他去处。

工读学校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在校期间,学生除了接受教育,还按年龄组织必要的生产劳动,实行半工半读。

据一篇新闻报道,本来数量就很寥寥的工读学校正面临没有生源的困境。这是因为进入工读学校,必须遵循学校、家长、学生三自愿原则,而很多家长不愿意送孩子去,学生自己也不想去。

我认为这一点很匪夷所思。未成年人如果犯罪了,他接受矫正教育和惩罚应当是强制性的,遵从公安机关和专家的意见,而不是让本来就失职的家长和少年犯做主。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越来越低龄化、暴力化、成人化,可我们到底应该拿14岁以下的罪犯怎么办?这方面却是一片空白。

这导致了一个奇怪的局面:司法机关不知该如何处理14岁以下罪犯,少管所和工读学校里没有人,而犯下重罪的少年犯被一放了之,仿佛什么都没发生过。

在湖北孝感,小学女孩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个13岁男同学持刀抢劫。男同学持刀架住玲玲将其从一楼强行拖至四楼无人居住的401房。在得知她身上没钱后,男同学逼玲玲脱光全身衣物,用刀刺伤玲玲身体,并企图实施强奸。玲玲的颈、胸部都被刺伤,纵膈气肿、积血,双大腿刀刺伤,接受了三个小时的手术。

和前面的例子一样,此案没有立案,伤人者也没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让玲玲的家人气愤又无可奈何。

2015年江苏宿迁,初二学生朱某因发生纠纷打死同校同学;2016年在广西芩溪,13岁的沈某诱骗1名儿童外出并杀害;2016年四川阿坝13岁少年抢手机纵火烧伤女教师;2019年1月15日,涟源市一个13岁初一学生持匕首捅死12岁的同班同学……

这些受害人(往往也是未成年人)失去了生命,或者身体和心理都受到巨大伤害,可能一辈子前途、幸福被毁,但这些罪犯却几乎没有付出任何代价。这种现象不仅有违社会正义,而且这些少年犯由于没有接受教训,以后再犯的可能性也很高。

3.

西方国家一向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譬如,美国对儿童性侵犯的打击就很严厉。那么英美两国是如何对待未成年罪犯呢?事实上,他们对未成年罪犯的惩罚力度也比中国大得多。也就是说,对未成年罪犯的惩罚和对未成年群体的保护并不矛盾。

在不同国家都发生过10岁儿童虐杀幼儿案,但那些罪犯的结局却大不一样。

谁还记得2013年重庆女孩摔婴事件吗?

2013年11月25日下午4点多,重庆一居民小区的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她在小区2栋2单元等电梯时,遇见1岁男孩原原刚好和他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先行走出电梯时,一把将原原抱起,电梯门自动关上。

电梯监控视频显示了随后发生的令人发指的一幕。李某对原原进行残暴殴打,用手掐,用脚猛踢脑袋,把他提起又摔下。等电梯停在25楼时,她把原原丢了出电梯。

(李某在电梯里抱起了原原,原原回头望向电梯门)

据李某自己陈述,她将原原抱回25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再次对原原实施殴打。后来她自称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因为狗叫受到惊吓,导致原原坠落25层楼。

原原奶奶追到25楼寻找,刚好遇见李某从家里出来。李某谎称原原被其他孩子抱走了。李某与原原奶奶一同乘电梯下楼后,李某绕到原原坠落地处,将灌木丛中的原原挪至七八米外的小道上,然后返回自己家中。

据旁人讲述,李某从小受到爷爷奶奶的溺爱。她曾故意剐坏小区车辆,把自己养的蜗牛捏碎,把一条狗从二楼扔下,把一个小女孩的头摁在水沟……但爷爷从不责骂,反而会帮她推打其他孩子。李某同学称,李某在事发前两天曾经说过想要把一个婴儿放在包里,从楼上摔下去。因此,她说原原不小心从栏杆摔下更可能是谎言。

李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重伤。但因为她只有10岁,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李某跟着她母亲搬去了新疆。轰轰烈烈的网络讨伐也随着时间归于平静。

(报道称李母脾气比较暴躁,且李某很早就表现出对母亲的恨意。如果某天,我们又看到一起女儿弑母案也不必惊讶。)

(摔成重伤的原原终于活下来了)

在美国也有一个“李某”。

2018年10月30日,在威斯康星州的一个托儿所内,一个10岁女孩先把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摔在地上(她自称是不小心)。当婴儿开始啼哭后,她猛踩婴儿的头部,把这个男婴活活踩死。而她声称自己这么做,只是想让他停止哭泣。

(被杀害的六个月大婴儿)

这名女孩立刻被逮捕,立案调查,随后被指控犯有一级谋杀罪。

在等待审判期间,这个10岁女孩被关在一个少管所,保释金是5万美元。

威斯康星州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案件首先要在成年人法庭开庭,再决定是否转去少年法庭。

到了2019年底,法院认为女孩有足够的行为能力接受审判,把案子转到了少年法庭。据新闻报道,那个女孩在出庭时一直低头抽泣。

(10岁女孩出庭)

女孩妈妈为女儿辩护称,这是一次意外,她的精神有问题(重庆李某的家人也称她以前摔坏过脑袋)。

她说女儿“美丽,智慧,聪明”,又说她“只有10岁,不能处理成年人处理的一半信息”……她的说辞引发了网友愤怒。看看最高点赞的评论。

大家或许还听说过英国利物浦那起著名的两个男童虐杀幼儿案。

1993年2月12日下午,两个10岁的男孩维纳布尔斯(Jon Venables)和 汤普森(Robert Thompson)逃课没去学校。他们在英国布特尔市的一个购物中心四处偷东西,随后又把偷到的东西从扶手电梯上扔下去。很快,他们觉得这不够刺激,想要偷一个男孩。

他们先是试图吸引一个3岁小女孩和一个2岁小男孩的注意,并成功带走了那个小男孩。孩子母亲发现后,迅速追了出去,找回了儿子。

接着,他们发现正和妈妈在一家肉店买肉的2岁男孩James Bulger。趁着Bulger的妈妈给营业员付钱的时候,他们悄悄拉着Bulger的手把他带走了。

(受害人Bulger)

等这位母亲付完钱低头发现儿子不见了以后,立刻陷入了恐慌。她在购物中心四处寻找,并用了商场广播,却不知道这时两个男孩已经带她儿子离开了购物中心。

(商场监控拍到的一幕)

他们带着他一路步行到了几公里,穿过利物浦最热闹的街区、停车场、走进两家商店,躲过路人的询问……一路上,他们殴打、摇晃Bulger,让他头破血流,又把他衣服上的帽子盖住伤口。

最后,他们把他带到几公里外废弃的铁路边,开始折磨这个2岁的孩子。他们把偷来的蓝色颜料泼进他的眼睛里,把电池塞进他嘴里,用石头和砖头砸他……最后用一根10公斤重的铁条把他的颅骨打碎,并把他的尸体横置于铁轨上。

当警方调取监控画面发现了两个男孩带走了Bulger后,无比焦虑的Bulger父母感觉松了一口气:“他原来是和两个小孩在一起啊,他会没事的。”

但两天后,Bulger的尸体被其他孩子发现,当时已经被火车碾成了两段,全身覆盖了42处伤口。

维纳布尔斯和汤普森很快被逮捕,并被指控绑架未遂、绑架和谋杀三项罪名。当时社会对于他们这年龄是否可以接受审判也有争议,但法院根据心理学家的结论认为,这两个10岁孩子已经足够成熟,有能力辨别是非对错以及进行带犯罪意图的活动。

在出庭时,他们的被告席座位都被特意垫高。两个男孩否认了自己的罪名。维纳布尔斯(右)情绪一度崩溃,而汤普森(左)则表现得很冷漠。

最后三项罪名成立,他们被判刑期不少于8年(曾在十万人的抗议下一度延长到15年)。在读判决时,法官对他们说,他们所犯的罪行“是前所未有的邪恶和残暴”。

最后法官甚至允许媒体报道这两个孩子的真名,理由是“公众的利益比被告的利益更重要”。

直到2001年,这两个男孩经过严格的评估后才重获自由。

5.

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两国对14岁以下少年犯的做法和国内法律的不同: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主要参考以前的判例决定。因而在那些国家,尽管这些罪犯只有十岁,该走的司法程序——逮捕、立案侦查、起诉、开庭、辩论、审判——一样都没少。

而中国和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都是成文法,按年龄划了一条线,规定14岁以下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些国家也一直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争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2)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但每个人在什么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真的因人而异。譬如1861年的那个案件,法官指出这两个男孩虽然只有8岁,但他们很清楚虐杀幼儿是不对的,所以把受害人带到了隐蔽的地方进行虐待,并在作案后守口如瓶。

譬如在1993年英国利物浦的案子中,心理鉴定专家认为这两个10岁男孩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他们很清楚把一个孩子从母亲身边带走是错的,虐杀别人也是错的,他们也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只是在当时选择去做错误的事。

如果只考虑年龄一刀切的话,哪怕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依然有人会钻空子。那时若遇到像重庆李某案、英国利物浦案这样的10岁恶童,是否还是只能一放了之呢?

已有几名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但目前来看要实现并不容易。我读到有多个青少年犯罪问题专家明确反对降低年龄,认为这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大趋势。

倘若不能降低刑责年龄,或许我们可以参考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Malice Supplies the Age)规则。这条规则是指“即使没有到刑责年龄(通常7到14岁之间),但在实施犯罪时有能力辨别是非且具有主观的未成年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你是明知故犯和出于恶意,就算你远低于刑责年龄,照样可以刑事起诉。

对于那些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少年犯,更适合应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不再按年龄一放了之,而是留有追责的余地。

这条规则的存在,可以对每个想利用年龄小钻空子的少年犯形成震慑。

而要落实这一条规则,更需要每个未成年的恶性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首先立案侦查,再由专家来判断每一个被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应用这条规则。

我认为开庭审判不仅仅是为了结果,而是一个对于罪犯或者受害人都非常重要的过程。哪怕最终的量刑还是送入少管所或工读学校,立案、侦查、开庭、审判的程序不能省略,因为这是一个彰显正义的必要步骤。

它能让这些罪犯亲自体参与到对TA罪名的指控、辩论和定罪中去,让他们切身感受到法律的严肃。

既然保护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矫正而非惩罚,那么审判本身是一个文明、有效的教育过程。对于犯下强奸、杀人、抢劫的罪犯,我们真的需要担心他们“幼小”的心灵能否承受一场庭审的冲击吗?

如果他们第一次犯重罪就一放了之,此后还得到处处小心保护、闭口不谈的话,他们不能感知社会对他们行为的愤怒,不能体会受害人的痛苦,那样更无法切身体会到自己行为的后果。

从我看了那么多案件来看,有些孩子确实是一念之差或者因年龄小自制力弱,可以被教育矫正。如果早早贴上罪犯的标签,和少管所里问题更大的孩子关一起,可能一生都无法回到正轨。

但是,也有一些未成年罪犯真不是靠教育可以感化或者改造的。我最近看到一个英国案例。一个17岁男孩奸杀7岁女孩,被判刑六年。在狱中对他进行评估的心理医生就警告:“只要给这个罪犯一个机会,他就会再犯,必须对他进行长期治疗、管制和监控,尽管可能也没什么效果。”

果然,这个罪犯在23岁出狱后虽然有了稳定工作且结婚生子,但再次奸杀多名女性,成为连环杀手。

对于这一类犯下刑事重罪的少年犯,不仅需要惩罚措施,还需要有社工和心理专家进行跟踪式的引导和监控。

最后还是那句话,我们作为普通人,只能多想一想:如何才能避免抚养出这一类未成年恶魔,以及教会自己孩子当遇到这样的未成年罪犯时该如何保护自己。

推荐阅读:人之初,性本……?

参考资料:

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1-20/doc-ihqfskcn8679658.shtml

https://news.sina.cn/gn/2014-01-06/detail-iazpqyps6847172.d.html?from=wap

http://news.cctv.com/2019/10/29/ARTIqIBpm5XLbaiKZQtcWoVd191029.shtml

https://www.hoover.org/research/crime-and-punishment-minors

https://www.telegraphindia.com/opinion/mischievous-discretion-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of-juveniles-is-a-sombre-matter/cid/337271#:~:text=But%20between%20eight%20and%20fourteen,the%20two%20boys%20had%20exhibited.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7/01/c_127971473.htmhttp://news.cctv.com/2020/05/25/ARTIRNAHQk8Yaa5mTRSIXqcB200525.shtml

http://law-and-society.wikifoundry.com/page/Juvenile+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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