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片土地不应该成为罪犯的乐园,而应成为守法者的庇护所
昨天文章已阵亡,不便再发,感谢后台留言的朋友。日拱一卒,来日方长,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守一寸有一寸的价值。
今天继续千字打卡,说几个最近发生的小故事。
第一件事,是杭州上城区法院作出了全国首例“套路嫖”案判决。
可是,充值成为会员后,客户会发现:这个SPA馆提供的,却全是严肃正规的按摩服务。事后,营销人员会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对客户屏蔽。
这就有点意思了。
检方核查发现,这个SPA馆累计有1452名“受害人”,涉案金额总共1557万多元,大多数“受害人”未报案,或并未认为上当受骗。
一审法院判决说:6个被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这就是开创司法新河的中国首例“套路嫖”案。
不过,这些都不是关键,关键是刑期:6名被告人分别获刑14年至4年6个月不等。请您记住这个数字。这个数字有多奇葩呢?作为参考,2020年7月10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受贿案,认定其受贿1.27亿。法院判了多少年呢?15年。
第二件事,也是发生在杭州,也是法院判的。
话说,有一个张哥,有一个英妹,都在杭州打工。他们在老家办喜酒,但没有领结婚证,可是呢,两人经常吵架,吵到英妹从出租房搬走了。张哥几次找英妹求复合,英妹不同意。于是,张哥提出要一万元分手费,说,给了我就回老家。
一开始,英妹同意分手费,后来,张哥好几次以拿钱为理由找英妹回来,英妹改变主意,说,没钱,也不愿意继续和张哥在一起了。张哥怒了“不给我钱,不听我话,我弄了你,信不信?”
英妹没有把这句狠话放在心上,但张哥已经偷偷买了一把刀。
3月31日傍晚,张哥又来找英妹要分手费,开车把英妹带到了附近墓地。张哥在车内与英妹僵持半小时,越来越怒:你肯定是在外面有了男人,才不愿意继续和我在一起。我把你毁了容,看那男人还要不要你!
英妹哭求张哥带她去医院,张哥嘴上答应,却将车子越开越偏。英妹两次从车上跑下来都被抓了回去,然后被张哥干脆用绳子绑在副驾驶座上。期间,很多人打英妹的电话找她,张哥夺走手机,直接关机了。
警方抓获现场照片及被丢弃的作案工具
7月13日,杭州临安区法院判决张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成立。
但这些都不是重点,重点是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重点之外还有亮点,这两天,检察官现身说法(这说明对判决满意),在杭州媒体上郑重提醒:“情感纠纷出现时及时沟通处理,应该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切莫因一时冲动,悔恨终身。”
一个年轻女性,长期被男友要挟、恐吓,被绑架到墓地,逃跑失败,按倒在地,脸上割了三刀,被绑在车里,可想而知,这是一辈子都很难化解的阴影,这种无助的感觉、濒死的体验,是伴随终身的。然后,现在给判一个一年十个月。张哥是今年3月被抓的,也就是说,2022年年初,他就会重获自由。他们都来自同一个地方,当他重新出现在英妹面前,英妹的感受将会怎样?如果他再次要挟英妹和他复合,否则又带去墓地,英妹将如何是好?
我们不好说一年十个月的刑期是不是轻了,但是,在同一个城市,也在杭州,会所欺骗了嫖客,暗示有色情服务实际上提供正规按摩,被判刑14年至4年6个月,刑期数倍于张哥。
请问,这两个案件,哪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一些?一个女性被绑架到墓地,脸上被划三刀毁容,她所受到的伤害,难道不如嫖客们想嫖没嫖成被欺骗所受的伤害更深?
这两个案件不是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判的,但刚好同一时间曝光。我们放在一起,会形成一个“错觉”:我们这个社会对一群嫖客“被欺骗”的保护和救济,远远比一位打工妹被毁容的保护和救济来得更加用心,更加充满关爱。
司法是正义的底线,但如今,这种判决到底是在维系一些什么价值观?
就这么一个明显挑战社会伦理的判决,杭州的检察官先生竟然以案说法(还自己亮相了检察官个人照片)在媒体上劝导大众“切莫因一时冲动,悔恨终身”?就这么一个刑期,凶手有可能悔恨终身吗?难道不应该抗诉吗?
不需要法律知识,也会知道这明显判轻了。
如果谈到法律专业呢,也是判轻了。张哥两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按照当前法律,这两个罪名的基础刑期都是三年以下,后者尤其规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在顶格情况下,两罪并罚最高可判3+3=6年。
然后你给我判一年十个月?
法官、检察官看我这么抨击,恐怕会很不服气,他们或许会解释说:哎呦呦,你看嘛,你呦呦鹿鸣懂什么法律啊?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必须由受害者伤情决定;受害者轻伤二级,刚刚够上故意伤害罪的门槛,所以在最低一档刑期内判处,有什么不对呢?然后,你说非法拘禁罪里“殴打、辱骂”应该从重,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呀——禁止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也就是说,伤害行为已经在故意伤害罪里处罚了,所以不能作为加重情节。我们是专业的,依法办案,一年十个月已经从重了,你呦呦鹿鸣不懂法,就不要来干扰司法,舆论审判……
这类声音我耳朵都听出茧来了。恕我直言,我之所以站出来批评这种判决,就是因为早就对这类自以为是的“伪专业”实在难以容忍。有些人,而且是越来越多的人,抬着“专业”的旗号,却忘却了法律的基本使命。有些人,法律读多了,甚至忘了怎么做人了,连基本的良知都丢了(比如上一次写的《13分钟的永夜:在性侵幼女案甩出“嫖娼论”,为什么比王振华更可恶?》)。以专业之名行糟蹋法律之实,才是真正的不专业。
就讲一个杭州的老故事吧。2018年9月9日,杭州一位孕妇发帖:在小区被一未系绳的斗牛犬惊吓,后与狗主人发生争执,狗主人母女二人在明知对方是孕妇的情况下,持续辱骂、推搡对方,并有对孕妇的腹部下手脚,“你的孩子就该流产,不应该生下来”。孕妇在感到身体不适后,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先兆早产。因为不足月生产,医院曾对孕妇和胎儿都下过病危通知书。这个打人的女子,是一个有334万微博粉丝的时尚女装网红陈某伊。而这只斗牛犬已经是第三次扑过这位孕妇了。
杭州警方迅速核查了陈某伊故意伤害孕妇身体的事实,确实这么回事。这个事情杭州的政法机关如何处理的呢?
这也是“老法师”的判断。和前面张哥案一样,刑事案件中,需要达到轻伤以上,且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是行政处理。
这个我也了解的。在刑事案件中,伤情鉴定适用的是公检法共同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据说,孕妇受到的伤害恐怕是难以符合其中列举的情形,也就是说,够不上轻伤二级,这样,对加害者刑事追责便无从谈起。
乍一听,还挺有道理呢。但是,即便小学文化,我们也知道这样的常识:被迫早产对孕妇和胎儿的伤害都是巨大的,产妇面临的风险就不多说了,早产儿先天不足从娘胎里带来的病根往往伴随一生。胎儿受到的伤害是不是伤害?要不要保护?这个网红嘴里上说的话,放出来的狗,以及自己动的手脚,恶意不够吗?恶果没有吗?这种事情,如果法律不给予教训,法律还留着干嘛?
所以,结论就是:仅以伤情鉴定结果来决定是否刑事立案、判处何种刑罚是片面的,它无视了真实社会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暴力事件,让一部分暴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遵纪守法的吃瓜群众暴露在风险当中。
我常常在呦呦鹿鸣引用那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但是,我也要申明一点: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如果法律在执行中违反了天理,将失去生命。天理与法意、人情,本是相通的,但现实中种种案例说明,许多司法人员、执法者,已经对普通人(尤其是底层人)的切身疾苦麻木不仁(与此同时却似乎对“嫖娼者被骗”反应激烈?),他们的种种做法,无视最基本的是非,愧对手中自由裁量权,将使得法律失去生命的活水,走向枯竭。
杭州,是中国“新一线城市”,是当下中国经济活跃之地,也一向是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的地方,杭州尚且如此,其他地方恐怕也就半斤八两了。
好吧,奇怪的事情发生了,警方立案一个月后,这位老板还在抖音账号上发布定位为西藏拉沙的视频,疑似前往西藏旅游,6月14日还发布视频正在乘坐高铁商务座。
女生怀孕报案后进入抑郁状态,并服药。6月28日,女生跳楼自杀。这时,双流区公安分局回应家属“邱某林是否在押”时说,邱某林已被取保候审,“这也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既然我们采取了这种措施,我们也会有方法限制他。”7月1日,双流区检察院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警方立案5个月后,“邱某林一案正在审查逮捕阶段。”
如果女生没有自杀,这些细节我们都不会知道。这种人,让他在继续在外面使用手机,到处旅游,难道没有继续欺骗、胁迫未成年少女的危险?
7月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强调要“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一次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
对这个,我们当然是支持的,但我对于政法队伍反腐啊刮骨疗毒啊这些系统内务,关注度不是那么高。我关注的是:用什么办法,让执法、司法者对双方当事人都具备同理心,让他们具备民间的苦难具备感知力,而不是只对一方(邱某林、嫖娼者、张哥)所受到的伤害具备感知力,不再“麻木司法”。
同理心是一种极其稀缺的品质,我们很难去要求那些不具备这种品质的人忽然就具备了。我们能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重申社会共识,回归常识,阐明是非,把那些反向的案例先挂出来,告诉大家:这是不对的,这样会令自己蒙羞,会被人唾弃,而不是引以为豪。
执法为民,应成为这个领域的基本职业良知。是的,这片土地不应该成为罪犯的乐园,而应成为守法者的庇护所。愿以上案件中的诸君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