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举报“老赖”儿子上私立贵族学校,执行法官:你先给他儿子找个公办学校。律师: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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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赢了,钱却一直要不上。无奈之下,河南郑州的牛女士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眼看立案快一年了,执行依然没有结果。在此期间,牛女士发现被执行人的儿子在郑州一所私立贵族学校上学,就将相关信息告诉了执行法官,没想到执行法官竟让牛女士先给被执行人的儿子找所公办学校,之后再说处理的事,并说这是法律规定。


15万借款三年要不上

债权人起诉胜诉


牛女士是河南省郑州市人,今年64岁,退休前在当地一家金融机构工作。2020年8月17日上午,牛女士向华商报记者讲述了她追债多年未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又被要求给被执行人儿子找公办学校的奇葩遭遇。

牛女士介绍,数年前,通过朋友介绍,她和儿子认识了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2014年11月,杨某某向她的儿子借款15万元用于公司的再发展。当时,双方签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1.6%,杨某某的妻子丁某某,第三人王某某以及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牛女士的儿子多次催要,杨某某等人一直没有偿还。

胜诉判决书


2017年,牛女士的儿子将杨某某等人起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某等人依法还债。庭审期间,杨某某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牛女士之子)已将借款交付被告,完成了出借义务,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2017年8月30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某偿还牛女士儿子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6%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丁某某、王某某以及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拒不露面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牛女士介绍,一审判决后,杨某某等人并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牛女士多次寻找杨某某要钱,但一直联系不上杨某某夫妇。“2016年就见不到杨某某夫妻俩,电话微信全部联系不上。开庭期间,他们缺席庭审,官司胜诉后,我们仍然见不上他们的面。”牛女士称,她多次拨打杨某某夫妇之前所留的电话,杨某某的无人接听,丁某某的显示是空号。无奈之下,2019年8月12日,她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立案。8月17日,华商报记者多次拨打丁某某的电话,的确显示是空号。当天上午,记者多次拨打杨某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下午接通时对方称他并非扬某某,杨已换号。

2020年春节期间,丁某某因为另一起强制执行案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拘留。获悉该信息后,牛女士立即将相关信息提供给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执行法官,请求法官前往办理执行事宜。执行法官告诉她已办理过相关手续,“但当我要求查看相关手续时,执行法官并不能提供。”牛女士称,申请强制执行以来,她多次询问执行法官执行情况,答复一直是正在协调,始终未有实质性进展。


举报老赖儿子上私立学校

执行法官让债权人先找公办学校


郑州某私立中学外景


今年五六月份,经过调查,牛女士发现杨某某的儿子在郑州某知名私立贵族学校上学,丁某某开着豪车送儿子上下学。之后,她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了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法官,法官助理何先生说他马上去学校核实、调查。之后,她多次打电话询问调查情况,法院一直让她等消息。近日,她再次给负责执行的陈姓法官打电话询问调查情况,陈法官说经过他们调查,丁某某的儿子确实在郑州某私立学校读初一,目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如果处理,先需要牛女士给丁某某的儿子找一所公办学校,否则没办法处理。8月17日,华商报记者从公开报道获悉,郑州该私立学校每生每年学费17500元,住宿费1500元。

以下是牛女士与陈法官就给被执行人儿子寻找公办学校的对话:

陈法官:你是牛某某(牛女士之子)他妈吧,学校我们已经去过了,现在放假。另外,关键是我们领导研究后说,限制他上高消费学校的话,你必须给他找一个公办学校,让他有学上。因为现在入学是义务教育,必须让人家有学可上,不能不让人家上学。

牛女士:那他既然可以上贵族学校,也可以上其他学校啊,这是他的事情。

陈法官:你要不找好的话,他失学咋办?你负责吗?

牛女士:他爸他妈可以给他找啊,他爸他妈连面都不露。

陈法官:不是不是,你这边要是操作不好的话,不能限制人家上学,不能不让人家上学。

牛女士:你这样做(不合适)。

陈法官:不是我这样做,(执行)局里都是这个意见。他是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必须有学可上,不能没有学上,知道不,就是这个意思。

牛女士:我为什么要给他找学校啊?

陈法官:他可以换学校,但必须有学可上,你知道不。

牛女士:他爸他妈可以给他找啊,他爸他妈可以给他找贵族学校,就不可以给他找其他学校了?

陈法官:不是,找学校是由你来负责的,知道不,我们没有义务给他找学校,你要不找,他就没学校可上了。

牛女士:这是法律规定的吗?

陈法官:对对,法律规定的。

牛女士:哪条法律规定的,你给我说一下,我去查法律。

陈法官: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学生)必须有学可上,你要不相信,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牛女士:有学可上,他爸他妈要负责任啊,我又不是他爸他妈。他爸他妈有钱不还,要让他的孩子上贵族学校。我不用咨询律师,我知道别的法院已经劝退一个这样的学生了。别的法院能这样做,你们为什么不能这样做?

陈法官:劝退是劝退,但必须有另外一个学校能上,你知道不。

牛女士:他爸他妈赶紧给他重找嘛,我又不是他爸他妈。

陈法官:他爸他妈说,找不到学校,咋办?

牛女士:他爸他妈说找不到学校?你和他们联系了?

陈法官:对,你咋办?

牛女士:这个事情和我没有关系。

陈法官:和你没有关系,和法院有关系。法院必须让他的孩子有别的学可上。

牛女士:那他为什么不上别的学校,要上贵族学校?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不是我的孩子,我没有义务去找。

陈法官:你不找,我们也找不到,我们没工夫去找,也没权利去找。

牛女士:这个事情根本和我找不找、你找不找没关系,这是他爸妈的问题。

陈法官:你咋理解就咋理解,法律规定就是法律规定,我不管你咋理解……

牛女士说,法院的天平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谁犯了错(法),就应该惩罚谁。执行法官让她给被执行人找学校,她觉得不合理。一是于法无据,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他们有此义务,三是执行法官是不作为的官僚主义表现!“被执行人宁肯交高额学费,也不还我们钱,法官还让我们给被执行人孩子找学校,这是什么道理?”牛女士说,让她给被执行人的孩子找学校也行,但法官得先把被执行人的地址告诉她,她去找他们,和他们一起去找学校,但法官又不答应。


法官助理:

事情正在协商之中

还没有作具体的决定


牛女士反映是否属实?举报老赖子女上私立学校真的需要执行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子女找公办学校吗?8月17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郑州高新区法院相关法官。

8月17日上午,郑州高新区法院陈姓法官办公室一位自称姓何的男子告诉华商报记者,他是陈法官的助理,目前,牛女士的执行案件正在积极的处理之中。牛女士反映被执行人的儿子在郑州某私立学校上学一事,他们前不久已去学校调查,牛女士反映属实。考虑被执行人的孩子需要有学上,勒令退学不合适,所以向牛女士提出了找学校的建议。因目前正值暑假,暂时没办法处理。华商报记者提出“找学校应该是被执行人的事,让执行申请人找是否合适”,何助理称,“这件事情正在协商之中,还没有作具体的决定。”他称,下一步,他们需与牛女士再协商,看怎么解决这件事。“贵族学校肯定不能再上。”至于牛女士反映的被执行人开豪车一事,何助理称,表面上看,被执行人是有偿还能力,但车不一定是她的车。具体案情,可以下午再联系。

8月17日下午,负责牛女士执行案件的陈法官称,记者不是案件当事人,具体案情不便透露,若要了解更多信息,需要与法院联系。


律师:让申请执行人找学校无法律依据


对于此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执行法官以受教育为由拒绝做出执行措施是不合法的。本案的症结点在于:被执行人“子女限制就读收费私立学校”的执行措施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否冲突。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这是法律赋予的,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第七项就是“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所以受教育权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两者所保护的是不同主体利益,但是并不冲突,因为被执行人子女仅仅是被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仍然有权就读公办学校或者低收费的私立学校,其子女受教育权利并未受到任何影响,失信措施的实施并非是剥夺其子女的受教育权,而是督促、限制被执行人及其子女相应高消费的就学行为,从而达到公平、正义。

赵良善说,如果被执行人自主履行债务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合议,其孩子仍然是可以继续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的,反之,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也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子女就学的。

“本案中,执行法官要求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子女寻找学校显然也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因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的初衷及目的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只有法院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司法措施,被执行人为避免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从而及时履行,如果要求申请人找学校反而加重了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债务的气焰。

赵良善表示,对于具体的实施措施,比如,“各私立学校的招生简章,需载明报名学生家长必须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一律不得录取”“对已招录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对此,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上述实施措施的中心思想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第七项就是“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相关规定,是教育部门及法院为实现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具体实施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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